

居福恒,男,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制与社会》杂志特约记者、“人民视点”新闻工作者。居福恒律师,1986年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获取律师资格。其间,任司法局律公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律师;为了实现当专职律师的梦想,1995年他辞去了行政职务,下海专业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三十六年的扏业经历。其间,居福恒律师于2015年,荣获第七届世界法商金融大会“影响中国的‘百强大律师’”称号;于2017年至2019年,荣获《中国律师年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当代优秀律师》联名发布的“优秀民商法专业律师”称号;于2018年,入住“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于2019年,荣获世界华人交流协会的“‘世界杰出华人’荣誉称号”;于2020年,任“决策中国专家智库联盟”副理事长及荣获“共和国精英”称号;于2021年,荣获“激荡百年--领航中国优秀共产党人”荣誉称号;于2022年,荣获“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著名律师”及“中国法律行业最具有影响力人物”称号;于2023年,被聘任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特邀院士”;于2024年,荣获“大国脊樑—‘新时代共和国突出贡献人物’”殊荣;于2025年,被授予“国家首席律师”。
他崇尚真理,热爱律业。他认为:“律师是法治的脊粱,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兴,方能法治兴;法治兴,方能国家兴’”。
他是一位声名远播的法律工作者,他在对责任感悟和理想追求的共同作用下,走出了一条法律和公益相结合的精彩人生路,他是中国法律界的脊梁。



律界驰聘伸正义 江畔说法吟华章
——访中国品牌律师 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居福恒
前 言
居福恒律师是上海律师界屈指可数的资深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国品牌律师、中国百强律师、优秀民商法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制与社会》杂志特约记者,现任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主任。
居福恒律师凭借着骄人的业绩,在30余的执业生涯中,先后除了荣获民间以及官方的“中国品牌律师”“中国百强律师”“优秀民商法律师”等职业荣誉称号外,还被各大媒体冠以“时代影响力人物”、“公平使者”、“引领时代的学者”、“中国法律界的脊梁”等尊誉;2018年1月,被央视网推荐为“行业名人”,列入“决策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2019年6月,被列入“中华名人数据库”;2019年12月,被授予“世界杰出华人”荣誉称号;2020年7月荣获“共和国精英”的称号;2021年1月被授予“激荡百年—领航中国优秀共产党人”称号;2022年2月,荣获“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著名律师”称号。





问:居律师您好,您是资深律师,在律师行业深耕细耘30余年,希望您谈谈中国以及上海律师制度的出现、发展和变化?
居福恒:从1912年上海律师公会成立到如今,律师制度走过百年历程。今天,主要说一说从新中国诞生起,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变化。
1954年,民国著名律师史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司法部长,在她的推动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开始恢复律师制度。57年反右风刮起时,上海成立律师机构才三年。上海的律师队伍与全国的律师一样,也旋即被解散、机构被撤销。
1979年12月,中央决定建立法律制度,取代阶级斗争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批示:“首先在京、津、沪、穗试点”。于是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重启荒废了22年的律师制度;三个月后,颁布了7部法律,这就是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3月7法”,也成为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当时,上海律师人数不多,最早归队的律师有:来自美国印第安纳州立大学法学博士居同匮;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李国机;报童出身,于1980年加入律师队伍的郑传本;从上海法政学院走出来的傅玄杰等等。上海先后成立了六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150余人,兼职律师125人。上海成为当时中国律师最多的城市。
律师是国家机器之外的专业法律人群,既服务于国家,又服务于公民。律师职业的社会承载面较之公检法要宽广,因此对律师也提出了较高的社会要求,不仅有正直敢为的社会道德要求,还要有专业的学历、丰富的阅历以及社会经验;更重要的是,具有仗义人间,不为私利,克己守职的人格。也正因为通过一代一代律师的努力,才行成了“铁肩担道义”、“匡扶正义”、“刚正不阿”这些执业精神,造就了上海律师的百年辉煌。据我了解到的情况,上海至今仍在执业的8旬以上的老律师就有36位,其中就有前面提到的居同匮律师,今年88岁;叶传岵律师,87岁;张国飞律师,86岁;宋文绩律师,82岁等等。他们经历了新旧时代的更替、国家和个人命运的跌宕,他们才是人间“公平正义”的真正的卫护者。
1982年《宪法》正式公布;1986年司法部正式下发了《关于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律师行业正式有了自已的入行标准;1993年4月8日,经司法部部长蔡诚批准,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律师执业的“公改私”。从这一年起,中国律师业的数量、质量以及创收开始了突飞猛进。
1996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法律从统治的工具,转型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依据;当年5月,我国《律师法》正式通过;

1999年,我国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宪法》;2001年中国加入了WTO,我国开始进入了长达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中国律师特别是上海律师,获得了一次可遇不可求的时代红利;
2007年,我国《律师法》全面修改,律师被定义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时,律师们开始了埋头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工作,付出了自己的心血。
2015年9月,“两院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第一次颁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门规定。这一规定归纳起来提出了有10个方面问题之多:例如,会见问题、阅卷问题、调查取证问题、法庭辩论问题、妨碍作证问题、材料提交问题、立案问题、安检问题、人身权利受侵害问题等等。
我认为,“两院三部”颁布的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开始重视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因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这一权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和国家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的大问题。

问:我们了解到您是从司法机关辞职,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比较了解,您对司法机关现行工作有何建议?
居福恒:我认为2015年司法机关虽然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光从外部环境入手减少了对律师执业的侵权,这还是不够全面的。作为管理律师的司法行政部门,更重要的是,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依宪、依法”管理的角度进行审视,这就引出一个“合宪、合法”管理并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话题。
早在2014年2月,凡是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总局已经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了“年检”,改为“备案”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也与企业一样,须有资金注册。由于司法行政机关至今没有闻风而动,所以至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还是在年复一年地进行着“年检”。
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就建议:律师业应取消“年检”。理由是:由于司法部门手中拥有对律师的“考核权”,这就会造成不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敢承接当地的诉讼案件,例如,不敢为一些“敏感”的刑事案件进行辩护;又如,不敢为一些“重大”的民事案件进行代理;再如,不敢为涉及到“当地”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参与诉讼。究其原因,就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担心受制于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不给这些依法履行职责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年检”。
根据以上情况,我觉得从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和探索如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比从外部环境中找出了10个原因来研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重要。我注意到一个事实,“法律共同体”中的法院、公安、检察院都没有“年检”一说;就是管理律师的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也从不对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形式的“年检”。那么,为什么单单要求对被其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检”呢?为什么司法行政机关就不能象工商行政总局一样,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进行“备案”登记呢?



究其原因,无非就是不愿意放弃不应获得的“一亩三分地”的权利和利益。事实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第一、是为了采取不负责任的“毕其功于一役”的管理方式,来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第二、“年检”是与缴纳律协“年费”捆绑在一起,每一次“年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要向律协缴一笔不菲的会费;第三、司法行政机关以强制的办法要求每家律所和每个律师必须加入律协,并明确不交纳律协会费,司法行政机关就不办理“年检”,造成律所和律师无法执业。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只从外部环境关注“律师执业权利”,还应从自身管理的方面去看看,是否依法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经查,早在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三家联合颁布了[2010]1182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取缔了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行为;明确取缔了强制律所、律师加入律协和收取会费的行为。并强调,应按[2010]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我行我素,2014年7月,有17名律师联合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他们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消“年检”;
2015年,昆明市有五位律师发表了退出律师协会的声明。他们认为,强制律师加入律师协会,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以及2010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三家联合颁布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最近,又有百名律师致函全国人大,要求撤消《律师法》强制加入律协的违宪条款。总之,事态的发展越演越烈。
此时,司法行政机关就应从自身的管理角度审视一下,在工作中有没有“违宪、违法”的行为发生,让自已的行政管理“合宪、合法”,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能从非法的捆绑中解放出来,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依宪、依法”完整地履行辩护权、代理权,而不受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非法干涉。这就是律界向司法部提出的“要真正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妨先从取消“年检”开始的原因。
我有幸看到,湖南省永州市司法局带头依法行政。把原对全市律师2018年度的“年检”改成了“备案”。永州市司法局能依法行政,是一种进步,想信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一定会向湖南省永州市司法局学习,勇于明确自身权力边界,方便律师依法执业。
问:报告中明确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您是如何认识和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
居福恒: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这个目标,就是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早在1978年,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这十六字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在34年之后的今天,即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根据我国发展的新的形势和新情况,又适时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对新十六字方针与旧十六字方针的对比中,我看出以下的区别:
“有法可依”,单指对国家的治理,有法律可以依循而言;然而“科学立法”的目的,是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制定出有准备、符合程序、有可调整范围的专属性法律,从而真正做到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
“有法必依”,强调的是对法的依循,侧重于对执法过程的要求;然而“严格执法”,既突出了执法的遵循,又强化了对法实施的严格性。体现了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
“执法必严”,仅仅满足执法从严,而没有对公正司法有更高的渴求;然而,“公正司法”,不仅体现了执法必严,也强调了执法的公正性,实现习近平所说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违法必究”,只是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全民守法”,体现的不只是平等,还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还表达了法不是为了治谁而设的,而是全民都应当自觉遵守的规则。
我认为,旧的十六字方针,在实践中催生了新的十六字方针;新的十六字方针,丰富了旧的十六字方针的内涵和外延,更科学地彰显了国家治理现代法制化的建构。总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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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是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从律师的视角中评价一下我国的法治现状?
居福恒:我1982年中文专业毕业后,在厂校当教师。期间,一面教书,一面继续参加华政的法律专业学习,并经常到法律顾问处参加实习。由于工作能力较强,被司法行政机关吸纳,任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第一任,也是全上海第一任公律科负责人。法律专业毕业后,通过1986年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照。因是公务员,任兼职律师。1995年辞去公职,转为专职律师,随后,创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开始执业时,中国律师制度刚恢复不久,只有刑案可代理。法官对在庭审中出现了律师身影,是排斥的。当时的法官看不起律师,虽然律师在庭审时能说话,但几乎没有法官会去重视。客气点的,耐着性子听完律师的“废话”;不客气的法官,等律师一开口,就找理由“阻止”;最让律师伤心和不能接受的是,有的法官视庭审如儿戏,走走程序,问一些无关案件紧要的问题,随后就判决了,“冤假错案”多如牛毛,这就是当时我国司法的现状。
在这期间,刑事方面,单从网上就可以看到,从1989年的“腾兴善案件”算起, 到1994年的“聂树斌案”;从1996年的“呼格吉勒图案件”,到1998年的“佘祥林案件”;从1999年的“杜培武案件”,到2003年的“张氏叔侄案”;从2004年的“李怀亮案件”,到2005年的“张海生案”;再从2010年的“赵作海案件”,到2013年的“于英生案件”;直到最近,又出现被羁押了27年的“张玉环案”。在这前后30余年间,一直出现着“冤假错案”。
民事方面,冤假错案那就更多了。这里单举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就在一夜之间就把一部分守法的公民变成了“被老赖”,其给社会造成的付面影响之大,迁联的人员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另外,当打开网上“社区法治论坛”时,看到的几乎都是喊冤叫屈的民商事帖子,一个比一个冤,法官一个比一个枉法。这些含冤者,希望通过互联网得到重视。然而,残酷的现实是,很少有人关注,只不过是这些民商案的冤民们在此发发心中的怨气而异,别无他用。因为如此多的民商事冤案,已成为我们国家目前司法的常态,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几乎无力去关注;民商案件只有到了冤民走了极端,才有人出来关注。例如,在2010年6月1日上午10时发生的湖南永州法院枪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男子朱军持微型冲锋枪闯入法院办公室扫射,当场造成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朱军随后开枪自杀身亡。经查,是因与妻子离婚案,其妻因与判决人员有一定关系,朱军认为对财产判决不公,由此产生怨恨、仇视、报复心理和轻生、厌世念头。因而发生了这场不该发生的恶性枪击案。有人编了一首诗:“打开网页全是‘冤’,专横司法黑了天;任凭冤民冤万重,无奈包公千古眠。”
在法官眼里,律师只是摆设。事实上,律师在法庭上也只能发表自已的意见,没有其他权利。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官没有把法律放在第一位,更没把律师放在眼里,因为他们中有相当的一部分是通过各种关系进入法院工作的,有的还不是法律专业,没有法律意识。



我们律师之间,当时经常讨论自己律师这个职业存在的意义。有的说,律师是为了规范司法权而设立的制度;有的说,律师是匡扶正义,为民伸冤。我觉得说的都对,但不够全。我认为,对于律师本人来说,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与此同时,律师还是一份事业,特别在法制社会中,具有不可缺少的意义和价值。这个意义和价值就是:代表了“私权力”。
代表“私权力”的律师与代表公权利的“公、检、法”具有对抗和制衡作用。也因此,律师曾被代表公权利的法律人视为“绊脚石”,认为律师的存在,“妨碍”着他们的工作。尽管大家都承认律师必不可少,也确是法律的捍卫者,因为他的“私权力”的属性,根据当时的国情,要想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是非常艰难的。
我曾为了追求个案的公平公正,在好话说尽之后,不得不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官们发生冲突。我办案认真,为了查清事实,经常会到了“忘我”和被当时的法官称为“不择手段”的地步。我给我自已和创办的律师事务所立了个规矩:不以司法行政机关的“创收指标”为目标,以“公平公正”适用法律为己任。在我代理民事案件的翻案的过程中,同为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很少愿意配合的。有的还千方百计的变造或掩盖,直到真像大白。例如,我办理的“香港吴先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沪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杨先生的知识产权案”等就是明显的例子。在为“公平公正”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律师还会受到代表“公权力”的法律人的无端指责、打击报复以及名誉损害。因此,律师执业,缺少保护,只有自尊自爱。
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官的司法能力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根深蒂固;法官的违法的现象依然明显地存在。我见到过一些法官作风不正、有案不立、有事不理的现象;也发现过办金钱案、办关系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实情。例如,媒体已经公开的,抚顺市的一个县法院,被查出“二头通吃”的法官就有10位。这十位法官还不是普通的法官,分别是三名副院长、一名执行局局长和六名庭长;又如,公安人员不依法办案、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甚至于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而且这些现象越演越烈,已经严重地侵害了群众的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司法领域的腐败曾一度发展到了极致。以原政法委为例,最高领导周永康就是一个受贿、滥用职权的典型;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在短短的几年里就出两名贪腐的最高级别的副院长黄松有和溪小明;再以上海高院为例,一下子就被举报出一群大小不等的“不务正业的法官”。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最近承认:在法院系统,“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


我也看到,那些不再信“法”的人,从全国各地纷纷涌到北京信访。上海当地的访民在人民广场市政府门口集结,一批又一批;公安人员为了维护政府形象,又不得不加杂着一些不合法强制手段,把这些访民劝回或者关押后送回住所地派出所。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因为司法不公,造成了访民和司法机关都不依法办事和办案了。
我曾办过一个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的案件,可以佐证以上现状。上海某仪表厂(简称:西仪厂)与杨先生之间的侵权以及权属纠纷。该案的起因是,杨先生因不满西仪厂侵犯其著作权,而带着自已的软件到其他单位工作。西仪厂法定代表人恼羞成怒,利用自已与法官的关系,编织杨先生因使用了其拥有著作权的91型、92型以及DJYC型驻机软件而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分别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我接案后,进行了“内查外调”查清了该案的有关的证据,并依据西仪厂提供的资料,在庭审中,使西仪厂的侵权之诉很快地失去事实基础。西仪厂为了自保,悄悄地撤回了对杨先生91型驻机软件起诉。此时,我趁胜追击,重新以确权之诉起诉西仪厂。承办法官大为不满,受理后不审理,要求我替杨先生撤诉。在我一再坚持依法反映和上级法院追查下,这位法官才不得不审理该案,最终杨先生赢得了对91型驻机软件的著作权。
这时,我担心西仪厂再撤回对92型、DJYC型驻机软件案的起诉,根据我的诉讼经验,先代为杨先生提起对92型、DJYC型驻机软件的确权和侵权反诉,以迫使该案不能撤回。原审承办法官收到《反诉状》,为了给西仪厂反击制造机会,先裁定“中止”了审理。事后又觉得“中止”并不利于西仪厂,又做出了一份“驳回”杨先生反诉的新裁定。一个案件先后作出两份不同的裁定,让人匪夷所思,大跌眼镜。官司打到这个份上,人们都明白了,个别法官是横下心利用手中的权利偏袒西仪厂,要让软件所有人杨先生付出代价。这时,我也在选择,是继续代理上诉,还是退却?如上诉,可能是自寻败诉;如退出,杨先生研制开发的驻机软件著作权将万劫不复。何去何从?我毅然选择了继续代理,向高院上诉。
在法庭上,我对一审法院的“二个裁定”和“新旧裁定”之间矛盾依法予以痛斥。二审不得不采纳律师的意见,撤销新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审。此时的原审法院才回归理性。杨先生的驻机软件的著作权在延续了四年,历经六审之后,终于收回了著作权。
我想,一宗案子,如果是在法律范畴内进行角力,无论多么冗乱复杂,对于律师来讲,都不是难事。律师最怕的,也是最痛恨的是法官偏要在法律范畴以外角力,比如,关系、权力等等。正因为我能认真地研究案情,坚持“以证据”说话,并且缓引法律依据作为案件的后盾,加上近三十年的实战经验,所以经我手的案件都能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1995年到现在,在法院各个部门的配合下,查清了一些“冤假错案”,有的至今还在向最高院、最高检提起“申请抗诉”和向最高院提出“视频接访”。

问:作为律界的资深律师,您认为“全面依法治国”对律师业将会起怎样的作用?
居福恒: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对律师行业发展的制度上的保证。因此,律师业又面临着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我国的律师业从1990年开始到2000年间,是因为国家的“改革开放”这一政治动因和得力于“国营企业和发达地区的集体企业的改革”这一经济动因而取得了一次较大的发展,成就了中国律师第一个发展的春天;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预示着又是一个律师业的春天的到来。我认为,除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动因之外,在经济动因上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全球视角看,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各国经贸往来会增加,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给律师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涉外业务;第二,从国内视角看,中国民营企业在崛起以及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将是律师业发展的一个重大契机。以“全覆盖的法治建设”为例,既有“立法服务全覆盖”和“政府重大项目论证法律服务全覆盖”;又有“企业法律顾问、法治教育、宣传全覆盖”;更有“刑事辩护、申诉案件代理、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全覆盖”。这些需要大量的律师参与的业务,必将催生出中国律师业第二个发展壮大的春天到来。


问:您是专业诉讼律师,您认为“全面依法治国”,将会给国家政法机关,特别是您与之接触最多的法院带来哪些要求和变化?
居福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当一个国家的法治被司法权滥用,那么就不可能有“公平公正”可言。
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法院进行了自我反省,平反了一大批“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存在,就告诉了人们要认真坚定地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级法院要严格执法,要精准适用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法院的法官不畏强权,秉公断案,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严格的执法,是对法律的亵渎。各级法院在对每一个案件适用法律时,要客观公正,特别是上级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正确与否,不能懒政,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不听、不管、不查”。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化,要求做到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关注“全面”,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对人民进行法律普及教育,只有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进历史进程,贯彻法律实施,才能正真做到“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到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虽然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势在必行。

问:作为一名律师,有一个两难的问题,就是:律师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到底是应该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客户?您又有什么独到的见解呢?
居福恒:《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法》还规定,律师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因此结论是:律师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据此我认为,律师必须首先忠于客户。律师的各项活动都应是为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而进行努力。也就是说,律师是通过忠于个案客户的委托,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由此可见,律师忠于客户,合法权益的结果,就是从个案上维护了法律的实施,也就是忠于了法律,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创新精神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重要精神,而创新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义意,请谈谈您对律师事务所的创新认识。
答:我非常关注律师行业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生存和律师服务如何创新的问题。我认为,法律服务必须顺应与互联网相结合时代潮流。互联网走到今天,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通信技术已经开始相结合,融为一体。新的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更正在加速演进,互联网将对律师业的发展迎来了更加强劲的发展动能和更加广阔的空间,2020年是互联网市场开始突飞猛进的元年。所以对律师业来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谁掌握了这一相结合的模式,可以说谁就是互联网法律服务的领军者。
随着法律服务平台的兴起和发展,人们与律师的沟通已经突破了地域限制,人们与律师交往的视野及互动圈子也不断地扩大。互联网所特有的‘公开自由’的天性,使律师和法律知识变得更透明,人们找律师不再盲目,而且日趋精准。”我已经意识到,法律服务的市场的格局将开始发生变化,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但能起到去政府背景的‘中心化’的作用,就连律师业的执业模式、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律师的组织形式将会发生变化。”
谈起律师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和发展,我认为,事务所这一执业机构,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开始显露出由互联网取而代之传统线下单一的律师事务所形式的大趋势。有先见之明者已预感到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将出现的变化:
三等的律师事务所仍在专一地做着传统的各类法律服务项目;
二等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关注自身的品牌形象和法律专业的细分业务;
一等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紧随5G通信技术的“海量大连接”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在谋划最先进的网上平台。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律师业务的市场化、商业化和细分化,已成为了必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营销、品牌,理所当然就成为了律师业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律师业未来的发展,是市场化和商业化必然的趋势,这一趋势也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目前,我国律师的发展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
我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不高,平均每位律师只相当于出租车司机的年收入;
我国律师事务所10人以下小型所占据全国律师事务所的了大半壁江山;
第三、整个律师业还没有出现一个先进的管理模式。因此,我国律师业管理方面,至今还是在初创阶段。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鼓励各行各业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新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并且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这当然也包括了中国律师业的平台化;2019年9月29日,海南省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简称:《律师条例》)开始对律师制度更深层次的改革,其中的一条明确:“非律师的其他专业人士,可以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一条款的出现,就给成立线上线下业务相结合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更的“互联网+律师业”创造了条件。也就是说,通过海南省的《律师条例》对律师行业中的合伙人任职的变革规定,扩大了律师业合伙人范围。这一规定一旦被其他的省市或者全国认同并推而广之——设立一家由律师和互联网企业共同开办的新型律师事务所,将成为现实。在这家律师事务所内,互联网运营部门负责线上的运营;律师执业部门负责线下的工作。新的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更带来的新型律所模式,将会成为法律服务的最新模式。这就给我国律师业组建跨省市、跨国界的“航空母航型”的律师事务所奠定了法律层面的基础。


问:您带领的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能不能在此作一下介绍?
居福恒: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创立,由复合人才共同参与,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家专业提供“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以知识产权、房地产(农村宅基地)法律服务为特色,以民商事代理(交通事故、婚姻继承、人身伤害、医治医疗、债权债务、商业贸易、金融代理等纠纷)及非诉讼代理为主打产品。
本所的宗旨:求真务实。实行“狼性管理”的精英模式。律师服务团队法律功底坚实,既有敢于斗争,坚持原则的一面;又有善于把握机会、随机应变的能力和技巧。
自本所成立至今,凭借着独特的思维、独到的见解、独有的资源、独具的素质和独创的服务模式,以“诚信”为本,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己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十余年的成长中,本所先后加入了“上海知识产权园服务联盟”,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被“中国搜索”推荐为《诚信事务所》;2018年荣获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的《信用认证企业》称号;2019年荣获(第五届)“华尊奖”影响中国的《中国诚信服务示范单位》称号;此外,还荣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2020年度“质量先锋奖”;最近,又被中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和中国国际品牌发展工作委员会认定为《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
慧谷律师的宗旨是:用法律智慧关怀人,以专业技巧帮助人!慧谷律师同仁以“公平公正的适用法律”为己任,为中国能迈出“人治”,走向“法治”,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媒体评价:
居福恒律师从业三十余年,德高望重,材高知深,以精湛的专业素养,鏖战律界沙场。他谙熟工程建筑、房地产纠纷、金融借贷、损害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众多领域。虽已近天命之年,仍以一颗赤子之心,关注法律公益。他虚怀若谷,无畏艰难,勇于担当,只为匡扶人间公平正义。他品德高尚,厚德重法,把维护法律尊严时刻记在心间。
三十年间,他为众多委托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实践所学,知行合一,重视案件细节,辩证巧思,精准分析案情;他办案,善于迎难而上,敢于寻找案件突破口,以决堤破岸之势,喜迎胜诉的判决。
他善于凭借证据,精点死穴,即使一审法官编造案情或者联手对方欺诈,他剥茧抽丝,据理力争,终能使冤案昭雪。诸如此类案例,不胜枚举,他被业内外誉为“翻案”能手、律界“杀手”。
他秉性自由,坚守信仰。他坚守“律师自信无畏,而不妄为;争强好胜,而不好狠斗勇”。他认为:律师工作具有专业性、实务性和独立性。律师就是以特有的专业经历,深厚的社会经验,灵活的协调能力,处理常人不能解决的问题。他崇尚真理,热爱律业,他认为:律师是法治的脊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兴,方能法治兴;法治兴,方能国家兴”。
争做时代先锋,谱写人生华章。居福恒律师,一位声名远播的法律工作者,他在对责任的感悟和对理想追求的共同作用下,走出了一条法律和公益相结合的精彩人生路,他是中国法律界的脊梁。
人身写照,有诗为证:
南北驱驰平冤案,黄浦江畔笑平生;
时光荏苒伸正义,律界纵横见真章。

